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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中有利于劳动者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时间:2011-04-25来源:北京市安博官方网站-安博(中国)

    案例二  劳动合同中有利于劳动者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案情:孙某某与北京海淀区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孙某某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三年的条件下,科技公司按每年五万元(三年共计十五万元)支付股票期权金。在孙某某向科技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转让后,科技公司需在五日内付款,每拖欠一日按应付金额的1%支付罚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孙某某向科技公司进行股票期权转让,但科技公司却拒绝支付股票期权金,海淀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该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于是引发诉讼。孙某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15万元股票期权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金。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有效,判决科技公司支付15万元股票期权金,但对于孙某某的要求按照约定支付罚金的诉讼请求未能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关于股票期权金的条款有效。维持了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科技公司支付15万元股票期权金的判决,同时认为罚金的约定是有效的,撤销了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罚金的判决,支持了孙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按照贷款利息的四倍向孙某某支付违约金。
    评析意见: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是否能约定违约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当中,违约金条款十分常见,特别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签约时的优势地位,往往约定了针对劳动者违约的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比如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我见到的一个合同中,劳动每月工资仅有2000元,但违约金却高达50000元。当时一些地方性规定对于这样的违约条款作了规制,比如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曾经规定违约金条款不能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
    如果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不加规制,将极大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正因为以上原因,劳动合同法制定时,对于违约金的条款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人单位角度,即在劳动者违约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竟业禁止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对违约金的数额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这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规制违约金的条款,但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呢,即用人单位违约时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呢?
    在上述这个案例当中,就是约定了一个对于劳动者有利的违约金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不近期支付股票期权金,就要承担高额的罚金。这一约定是否有效呢?当然是有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制的用人单位利用签约的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作为弱者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如果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比如说迟发工资奖金,比如说本案例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合同履行当然得负违约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贷款利息的四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当然是正确的。
    适用难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在什么时候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