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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10)民申字第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再审人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久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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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李维律师代理的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10-11-24 17:17:22 被阅览数: 3 次 来源: 北京市安博官方网站-安博(中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10)民申字第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再审人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久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